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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美术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陕西省美术家协会,简称陕西省美协。英文名Shaanxi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SXAAS)。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陕西省境内从事美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在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和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壮大美术创作队伍,为推动陕西美术事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管理服务、自律维权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进行艺术采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美术作品和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五)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注意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评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人才,发展和壮大我省美术队伍。
(六)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习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调查研究,引导陕西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七)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才干,提高学术水平,建立健全陕西美协艺术委员会及各画种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八)努力办好本会刊物和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省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及有关活动情况,扩大信息交流,着眼于繁荣创作,加强理论研究,推出新人新作。
(九)本会积极与各省(区)、市美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侨胞美术家建立联系,并与世界各国艺术家进行美术交流,以增进友谊、扩大视野。
(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省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促进美术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陕西美协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各市(区)美协为陕西美协单位会员,国有企业、行业文联所属美协和社会美术团体凡赞成陕西美协章程,提出申请并经省美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权利:推选陕西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单位会员有退会自由。单位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曾参加一次以上中国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及本会举办的综合性美展三次以上者;
2.本人从事美术史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本人从事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工作、工艺美术、建筑艺术等有较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申请入会者先经市(区)美协提名推荐,或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详见“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关于申请入会条件细则”)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根据新时期美协工作的特点,为便于征集和更有效地使用会费,决定每年度交纳一次会费(详见“交纳会费细则”)。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不从事美术实践或美术组织工作、不遵守协会章程,即可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名单在会刊公布。如欲恢复会籍须重新提交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领导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省、市各美术团体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当选的理事,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理事职位应由所在单位推举现任负责人接任,并报陕西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主席团成员每年以适当形式述职。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名誉职务。
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由不再连任的上届主席和个别著名美术家担任,顾问由本艺术门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艺术家担任。名誉职务一般担任一届。名誉职务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省文联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备案,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省文联管理的干部担任。秘书长人选由省文联提名,主席团会议任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主席团、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和有关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5日陕西省美术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陕西省文联和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